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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于更昌与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更昌,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3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更昌,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杰,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韪祺、于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于更昌因与被上诉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主审)、审判员张春韬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更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于更昌、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之间自2004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6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2,600元。2014年于更昌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等级为八级。2015年6月,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认为于更昌此次受伤系其违规操作导致,以于更昌严重违纪为由与于更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未向于更昌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更昌2015年6月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8月作出不予支持。于更昌认为:本次工伤事故起因系其领导钟哲违章指挥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该事故责任应该由单位承担,不应算作严重违纪,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却违法解除与于更昌的劳动合同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二倍向支付其赔偿金,现于更昌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于更昌于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向于更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00元。被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辩称:一、于更昌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违纪事实,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于更昌于2014年7月16日在倒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公司为此赔偿医疗费用5,756元,此违纪事实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已同于更昌沟通并经于更昌本人确认,此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纪律行为准则之严重违纪规定,即营私舞弊、个人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2014年9月25日,于更昌在整理货位时,违反公司运作程序、安全操作规定,致使其本人受伤,此违纪事实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已同于更昌沟通并经其本人确认。于更昌在起诉状中提出,此次工伤事故的原因系于更昌领导钟哲违章指挥所致。事实上于更昌与钟哲仅是一起工作的同事,各自负责自己的工作内容,并不存在管理关系,在于更昌本人自述的事情经过亦提及是因为“钟哲叫我过去,说你帮我把这几箱玩具拿下来,我本不想上去,因为我也知道有危险,可我与钟哲一起工作十多年了,我就没有拒绝他”,由此可见钟哲与于更昌不是隶属关系,而是于更昌出于长期的同事关系在工作中给予的帮忙协助,于更昌与钟哲都接受过公司的安全培训,于更昌的工伤事故系其与钟哲两人明知安全操作规定,还共同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定所致。钟哲也因此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更昌行为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纪律行为准则之严重违纪规定,即(1)营私舞弊、个人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2)违反运作程序、安全操作规定或卫生条例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劳务协议中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处理。故公司据此与于更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二、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在与于更昌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向于更昌支付了足额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更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其他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于更昌在2014年9月25日的违纪事件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评级为八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在于更昌治疗期间,已经为于更昌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合计共96,006.88元,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已向于更昌支付了足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将为于更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给付事宜。故于更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其他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因于更昌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按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于更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及要件。于更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更昌于2004年9月20日入职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月薪2,600元。另查明: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员工手册-服务组》(以下称《员工手册》)规定,营私舞弊、个人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属严重违纪行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于更昌于2014年4月21日签署《确认书》,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已经认真阅读了该《员工手册》,完全了解没有异议,自愿遵守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登高作业人员操作步骤》及《每月安全宣导》规定,登高作业人员在执行登高作业时,要使用安全笼及安全绳,并严格按照执行标准执行。于更昌对此知晓并签字确认。又查明:2014年7月16日,于更昌驾驶T20SP在冻库出货过程中,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撞到外包公司同达装卸员工候冬,致使该员工软组织挫伤,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为此支付赔偿费用5,756元,于更昌于当日手写的《事情经过》已确认该过错。2014年9月25日下午14:10左右于更昌与员工钟哲一起整理玩具POP货位时,违反运作程序、安全操作规定,致使于更昌受伤,被评定为工伤八级。2014年12月23日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2014年7月16日,于更昌开着T20SP在冻库出货过程中,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撞到外包公司同达装卸员工候冬,致使该员工软组织挫伤,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为此支付赔偿费用5,756元。于更昌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之严重违纪行为。2014年9月25日下午14:10左右于更昌与员工钟哲整理玩具POP货位时,违反运作程序、安全操作规定,致使其本人受伤,并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属严重违纪。公司决定给予于更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鉴于于更昌在9月25日的违纪事件中受伤,待工伤相应情形结束时,公司会再次书面通知于更昌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生效日。2015年6月3日,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日通知书》,载明于更昌工伤相应情形都已结束,解除生效日为2015年6月5日。于更昌的工伤待遇均已支付完毕。于更昌主张钟哲系管理组组长,2014年9月25日于更昌是受领导指派上叉车整理玩具,虽然未按照《安全宣导》中操作流程操作,责任应由钟哲承担。再查明:于更昌以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要求支付2004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0元。该委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901号仲裁裁决,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于更昌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上述事实,有于更昌向法庭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日通知书,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员工手册、确认书、每月安全宣导、事情经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于更昌签字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自愿遵守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登高作业人员操作步骤》《每月安全宣导》等规章制度。2014年7月16日于更昌自行书写的《事情经过》中已确认在倒车时忽视瞭望,致使他人受伤,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因此造成经济损失5,756元。于更昌虽主张2014年9月25日系受组长钟哲指派,违规上叉车作业摔伤,但于更昌在明知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确实存在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已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营私舞弊、个人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之标准,属严重违纪行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在于更昌工伤相应情形结束后,可以根据其《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规定,对于更昌的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无需支付赔偿金,故对于更昌要求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于更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于更昌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全体员工进行讨论也没有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讨论。被上诉人按照《员工手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属违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上诉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在确认通过实施的,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上诉人也已2014年4月1日签字确认收到并知晓《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全体员工进行讨论也没有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讨论,被上诉人按照《员工手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属违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驾驶T20SP在冻库出货过程中,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撞到外包公司同达装卸员工候冬,致使该员工软组织挫伤,被上诉人为此支付赔偿费用5,756元。被上诉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第3条规定,严重违纪:指严重威胁公司的安全及运作,或出现不能容忍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劳务协议的规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处理:营私舞弊、个人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该《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确认通过实施的,并向全体员工公示。该《员工手册》、《登高作业人员操作步骤》、《每月安全宣导》均经上诉人签字确认,说明上诉人是知道的,上诉人在明知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确实存在,致使他人受伤,被上诉人为此支付赔偿费用5,756元,已超出《员工手册》规定的营私舞弊、个人过失或失职行为造成公司人员伤害或财务损失,价值在1,000元,视为重大事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于更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野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