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鸡东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东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辖终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鸡东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鸡东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鸡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鸡西中院受理原告宏达公司与被告福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均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完成、签订,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鸡西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纠纷的施工地点是黑龙江省鸡东县,因此鸡西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福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福润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的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均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完成,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管辖。宏达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2015年7月2日,宏达公司以福润公司为被告诉至鸡西中院,称双方签订《鸡东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价款是3680万元,加上合同外工程,总工程款5000余万元,福润公司仅支付2839.5万元,请求福润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2000万元并确认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款。宏达公司起诉时提交双方签订的《福润公司屠宰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宏达公司承包福润公司的车间、仓库、宿舍楼等工程,工程地点是黑龙江省鸡东县鸡密公路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鸡东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后,因给付工程款发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是黑龙江省鸡东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鸡西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民商事一审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一千万元,符合鸡西中院级别管辖标准,故鸡西中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及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福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