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无锡德盛机床有限公司与大连迪施船机游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德盛机床有限公司,大连迪施船机游戏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762号原告无锡德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胡埭工业园钱胡路801号。被告大连迪施船机游戏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四路3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德盛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迪施船机游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