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