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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董金波与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波,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董金波。被执行人: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大王镇郭明田村北。法定代表人:韩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金波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832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8832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广劳人仲案字第6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