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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孟祯与王振法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祯,王振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祯,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法,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孟祯因与被上诉人王振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孟祯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孟祯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50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孟祯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孟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孟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