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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光成与郑玉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成,郑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成,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郑玉江,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杨光成诉郑玉江健康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00元,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4000元后未主动履行,余款569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9.44元通过银行划拨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已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杨光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