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戴良艳与乔汉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乔某某所有的鲁XXXX**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