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戴良艳与乔汉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乔某某所有的鲁XXXX**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