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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霍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15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