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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甲,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512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经查: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某均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