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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王生、王建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王生,王建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1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建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志国与王生、王建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从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存款,已依法冻结该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