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常先秀与陈晓、陈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秀,陈晓,陈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947号原告:常先秀。被告:陈晓。被告:陈龙。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先秀诉被告陈晓、陈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常先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晓、陈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先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先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先秀负担。审判员 袁 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