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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曹明、潘文与高仁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潘文,高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791-2号申请执行人曹明。申请执行人潘文。被执行人高仁磊。本院根据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扬广民初字0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曹明、潘文与被执行人高仁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仁磊所有的位于扬州市南通东路128号春江潮酒店内的餐饮设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 中 秋执行员 杨 有 才执行员 朱 晓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