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金瑜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瑜,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20-1号原告金瑜。委托代理人王环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路与美术馆路交叉口。负责人:程双龙,该局局长。原告金瑜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金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瑜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