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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金瑜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瑜,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20-1号原告金瑜。委托代理人王环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路与美术馆路交叉口。负责人:程双龙,该局局长。原告金瑜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金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瑜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