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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付强与陈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陈沙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577号原告付强,居民。被告陈沙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