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付强与陈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陈沙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577号原告付强,居民。被告陈沙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