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13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