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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13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