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罗小榆、郭月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罗小榆,郭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负责人刘霄,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小榆,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月霞,女,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0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259.6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执行费203780元及其他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在银行的存款2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