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红军与被告赵瑞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6民初408号原告程某某。被告赵某。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程一钊。婚后被告一反常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抽烟、酗酒成性又屡教不改。被告极不尊重原告父母,多次在亲戚朋友面前直言看不起原告。被告不顾及幼儿,时常彻夜不归,即便偶尔回家也是深夜凌晨和别的异性通电话、发微信,态度暧昧。待小孩睡后深夜一两点钟离家出走,每每小孩半夜醒时,一声声“妈妈”断人心肠。甚至在其母亲及姐姐在家暂住期间也毫不收敛,遭到其母亲扇耳光,并骂其不要脸。事后,被告反而殴打原告,致其右脸侧外伤,右侧胳膊外伤,左侧大腿内侧外伤,至今仍伤痕依然明显。多次扬言“再惹老子,让你家鸡犬不宁”,其行为、言语令人发指。被告2014年7月初至2015年9月初多次提出离婚,并至今不归。考虑到离婚对幼儿成长不利,原告在此期间一直容忍,并希望其能回心转意,但被告毫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11月,被告将儿子带回眉县老家,原告及其父母多次看望孩子,都被被告及他人所拒。另,被告左侧胳膊有烟疤一处,伤疤数处,明显有暴力、自虐倾向,且行为,言语不检点,不利于幼儿成长,故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程一钊判归原告抚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根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程一钊判归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上说的不是事实。夫妻之间争吵也有,但是原告说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重不是事实。说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也不是事实。被告打原告是因为在被告母亲及姐在家暂住的时候,原告将被告摁倒在地进行殴打,被告母亲为了制止,只能扇被告一巴掌。但是原告也将被告的脸部、腿部打伤。因此,第二天早上,被告带着孩子及母亲回了眉县。在这期间,原告对被告及孩子不管不问。原告说被告不管孩子不是事实。2013年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照顾孩子不到半年,孩子其他时间的生活都是由被告及其家人来照管。原告说被告胳膊上有伤疤,那是因为婚前由于原、被告吵架,原告将被告推到摔倒在玻璃上,才留下的伤疤。2015年11月2日,被告去原告单位问其要原告借被告父亲的5万元,原告声称被告没有资格问原告要,要让被告父亲问原告要,两人说不和,原告就在路边对被告进行殴打。被告第二次去原告单位,原告又对被告进行殴打。另外,孩子的抚养权要归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程一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原、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程一钊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应相互理解和包容。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说明相互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