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晓康与白娅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康,白娅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58号原告卢晓康。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娅辉。原告卢晓康诉被告白娅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晓康委托代理人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娅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晓康诉称,2015年4月1日,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白娅辉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任丘市华油综合六处供应小区6栋2单元502号的房产(任丘市房权证任油字第××号)以3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现购房款原告已经全部付清,被告收到房款后将房屋的钥匙、所有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一同交给原告。现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请求判令被告白娅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白娅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2015)冀中证民字第526号公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15年4月1日卢晓康与被告白娅辉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卢晓康已将房款给付被告,被告也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交付原告,证实双方已实际履行该购房协议。该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被告白娅辉应尽的附随合同义务。故原告卢晓康要求被告白娅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娅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卢晓康办理位于任丘市华油综合六处供应小区6栋2单元502号房产(任丘市房权证任油字第××号)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白娅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坡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