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忠全抢劫、敲诈勒索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344号罪犯吴忠全,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忠全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忠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忠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忠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