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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曹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曹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98号原告:陶某,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曹某,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曹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蒋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