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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正袍、冯亦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正袍,冯亦雷,林细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00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余作璋,该行员工。被告:叶正袍。被告:冯亦雷。被告:林细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正袍、冯亦雷、林细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