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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又名梁双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均另案处理),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开来华府居民小区,由梁文五、王江奎使用塑料板插片开门、被告人梁某在旁望风,入户盗窃7次,窃得人民币合计22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1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小区47号楼1209室被害人黄某宅,窃得人民币1500元。2.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1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小区47号楼803室被害人江某宅,窃得人民币500元。3.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1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小区47号楼503室被害人孙某宅,窃得人民币900元。4.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1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小区49号楼905室被害人严某宅,窃得人民币8500元。5.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2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开来华府小区2号楼2703室被害人周某宅,窃得人民币3000元。6.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2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开来华府小区2号楼1001室被害人陈某宅,窃得人民币1000元。7.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文五、王江奎于2015年10月12日凌晨,至启东市汇龙镇开来华府小区2号楼1003室被害人宋某宅,窃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1月15日在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亚鲁王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江某、孙某、严某、周某、陈某、宋某的陈述笔录,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梁文五、王江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住宿登记信息,被告人梁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相比,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2400元,发还各被害人(详见附表),与本院(2016)苏0681刑初51号判决中被告人梁文五、王江奎就本案所涉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上述退赔款、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史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表:被告人梁某应退赃情况明细表注:人民币元序号被害人数额黄建石江嗽芳孙红兵严素森周丹东陈海容宋浩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