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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慧与王立刚、巩家龙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王立刚,巩家龙,相涛,庄家军,贾利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857号原告杨慧。委托代理人杨佰发。委托代理人杨佰源。被告王立刚。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巩家龙。被告相涛。被告庄家军。被告贾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诉被告王立刚、被告巩家龙、被告相涛、被告庄家军、被告贾利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