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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闫子山、王秀勤等与朱红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子山,王秀勤,朱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闫子山,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5196606159157。申请执行人王秀勤,女,1967年2月3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5196702039120。被执行人朱红军,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地址郑州市。闫子山、王秀勤申请执行[朱红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3)周少刑初字第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被执行死刑,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周少刑初字第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