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饶林斌与徐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林斌,徐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44号原告饶林斌。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建。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林斌诉被告徐安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饶林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饶林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饶林斌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