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饶林斌与徐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林斌,徐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44号原告饶林斌。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建。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林斌诉被告徐安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饶林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饶林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饶林斌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