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8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闻人春英、沈惠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人春英,沈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888-3号申请执行人:闻人春英,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沈惠君,女,194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488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10时起至2016年4月13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沈惠君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皇山新村8幢108室的房屋。2016年4月13日买受人韦绘骅(公民身份号码:)以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惠君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皇山新村8幢108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归买受人韦绘骅(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韦绘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韦绘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