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执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天平与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平,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77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平,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天平与被执行人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天平欠款共计260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并为申请执行人王天平补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申请执行人王天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91元,执行标的共计26391元及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债款26100元,交纳执行费291元,申请执行人王天平与被执行人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后,向本院表示放弃关于(2015)贺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王天平补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宁夏和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王天平补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晓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