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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小菁与韦盛雄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菁,韦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韦盛雄,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周小菁与被执行人韦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息、公告费等共计84200元,负担执行费11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9日履行支付借款本息、公告费等共计84200元,负担执行费116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没有在原住所地居住,现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煜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