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白杜金溪弹簧橡胶厂与江苏华伟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979号原告奉化市白杜金溪弹簧橡胶厂与被告江苏华伟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白杜金溪弹簧橡胶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伟塑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江苏华伟塑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白杜金溪弹簧橡胶厂货款10561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6元,执行费,1502.3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