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郭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负责人:王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927-7。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