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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艾坚民与郑世良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坚民,郑世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坚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世良。委托代理人:郑玲。再审申请人艾坚民因与被申请人郑世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坚民申请再审称:原审以艾坚民对医疗费的支付方式认定艾坚民多支付的21000元医疗费系自愿给付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涉案的25000元精神抚慰金结合一审证据,郑世良也没有占有该款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皆有错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的规定申请再审。郑世良答辩称:涉案医疗费用的承担二审已查明是艾坚民自愿承担,这与涉案双方当时在交警队协商的情形一致。至于25000款项本身是通过郑世良家人向保险公司积极争取所得,涉案各方对于该款项也曾书面承诺:多争取的赔偿金归郑世良所有。该事实在原审中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因交通事故引发,事故各方曾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由车主艾坚民、驾驶员邓仕堂总计支付74.5万元(包括保险理赔数额)的赔偿款给郑世良,后艾坚民、邓仕堂又签字承诺将精神抚慰金的50%返给郑世良。本案争议焦点是郑世良对于超出和解协议约定数额多赔付的4万余元款项的取得,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涉案多赔付的款项包括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增加部分。关于医疗费的增加,原审依据涉案各方先签订和解协议、后支付医疗费的事实,结合艾坚民负责结算医疗费、保险公司对涉案理赔款直接支付给郑世良等细节,认定艾坚民支付增加部分的医疗费系自愿给付行为,并无不当。而郑世良也是基于交通事故受害方家属身份获得该笔款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现艾坚民要求返还,于法无据。至于保险公司增加的部分理赔款,郑世良主张此系其家人多方努力所致,该事由在原审中已有公证情况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理赔说明、艾坚民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未支持艾坚民的诉请,也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坚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