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0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杜晓彤,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