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邵维丽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维丽,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533号之二原告邵维丽。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维丽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维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后为656元,保全费30元,共计686元,均由原告邵维丽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