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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0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沈阳北路620号。法宝代表人:李力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耿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尚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军,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公司)与被上诉人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亚欧公司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当庭给付上诉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发票由被上诉人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本案了结,双方互不再追究。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6元均由上诉人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与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绍辉审判员  刘建刚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