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宋云强与赵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强,赵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96号原告:宋云强。被告:赵明。原告宋云强诉被告赵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宋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云强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