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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宋云强与赵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强,赵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96号原告:宋云强。被告:赵明。原告宋云强诉被告赵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宋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云强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