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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日照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72财保227号申请人:日照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传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湛江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10层06号。申请人日照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从“布依河”轮卸载的、存放于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堆场的提单号为CSVZJRZA6974号的38个集装箱货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从“布依河”轮卸载的、存放于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堆场的运单号为CSVZJRZA6974号的38个集装箱货物(箱号:CAIU3446641/CCLU2781861/CCLU2823252/CCLU3364008/CCLU3449492/CCLU3564161/CCLU3750206/CCLU3754449/CCLU3807560/CCLU3823914/CCLU3881248/CSLU1127918/CSLU1187917/CSLU1285024/LSLU1396265/CSLU1436244/CSLU1487426/CSLU1498797/CSLU1569571/CSLU1595251/CSLU1599344/CSLU1612718/CSLU1626856/CSLU1696869/CSLU1849931/CSLU1893467/CSLU1914195/CSLU1936928/CSLU2117508/CSLU2132457/CSLU2332178/CSLU2425692/CSLU2426549/CXDU1245903/DFSU1013330/DFSU2065703/GLDU9320080/MAGU223268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孙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