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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怀景与邢绍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景,邢绍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姜怀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绍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怀景与被告邢绍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怀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怀景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