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怀景与邢绍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景,邢绍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姜怀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绍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怀景与被告邢绍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怀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怀景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