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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唐义坤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义坤,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200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唐义坤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义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唐义坤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闽沙村,将被害人卓某某家一楼后门旁的铝合金防盗网剪开后进入室内,在二楼房间内盗走一台台式电脑。8时许,被害人卓某某发现家里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在一楼厨房北侧窗户防盗网上发现指纹一枚;在二楼东北角房间门口地面上发现鞋印一枚。另外被害人还将在现场发现的一副麻布手套、一把螺丝刀、一把扳手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现场手套布片上的DNA是一未知男性所留。2015年4月21日14时至4月23日22时许期间,被告人唐义坤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将被害人林某家中的邮票、寿山石等物品盗走。2015年4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林某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在一楼储物间地面上发现口罩一个。经鉴定,口罩上DNA与2014年1月24日长乐市湖南镇闽沙村卓某某被盗案现场发现的手套布片上的DNA是同一未知男性。2015年6月2日11时,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红江村宾馆抓获被告人唐义坤,在其身上查扣苹果5S手机一部,经检查,在其手机中发现疑似林某家被盗物品的照片。后公安机关将其带回审查,并提取其血样进行比对。经鉴定,被告人唐义坤的DNA与上述两起案件中发现的口罩、手套布片上的DNA似染比率为6.611017。(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5月25日、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唐义坤先后两次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排村,采取翻越围墙、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某家中,并在其家中二楼客厅沙发上睡觉、在厨房内煮东西吃。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后,被告人唐义坤马上跳窗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义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唐义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以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人唐义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犯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唐义坤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闽沙村,将被害人卓某某家一楼后门旁的铝合金防盗网剪开后进入室内,在二楼房间内盗走一台台式电脑。8时许,被害人卓某某发现家里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在一楼厨房北侧窗户防盗网上发现指纹一枚;在二楼东北角房间门口地面上发现鞋印一枚。另外被害人卓某某还将在现场发现的一副麻布手套、一把螺丝刀、一把扳手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现场手套布片上的DNA是一未知男性所留。2015年4月21日14时至4月23日22时许期间,被告人唐义坤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将被害人林某家中的邮票、寿山石等物品盗走。2015年4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林某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在一楼储物间地面上发现口罩一个。经鉴定,口罩上DNA与2014年1月24日长乐市湖南镇闽沙村卓某某被盗案现场发现的手套布片上的DNA是同一未知男性。2015年6月2日11时,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红江村宾馆抓获被告人唐义坤,在其身上查扣苹果5S手机一部,经检查,在其手机中发现疑似林某家被盗物品的照片。后公安机关将其带回审查,并提取其血样进行比对。经鉴定,被告人唐义坤的DNA与上述两起案件中发现的口罩、手套布片上的DNA似染比率为6.611017。(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5月25日、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唐义坤先后两次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排村,采取翻越围墙、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某家中,并在其家中二楼客厅沙发上睡觉、在厨房内煮东西吃。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后,被告人唐义坤马上跳窗逃跑。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位于仓山区盖山镇浦口村的家中于2015年4月21日14时至2015年4月23日22时之间被盗,家中房门和推拉玻璃门都被撬坏,被盗邮票20套、寿山石5块等物,报案后民警在其家中提取到的一个口罩不是其家人的,其并不认识唐义坤,该人也未在其家出现过。经对照片辨认,被害人林某确认在被告人唐义坤手机中提取到的“毛主席万岁”的邮票照片中所示的邮票是其家被盗的财物。(2)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4日上午8时,其位于长乐市湖南镇闽沙村家中被入室盗窃,被盗一台台式电脑。报案后,民警到现场找到的一副手套和螺丝刀、扳手都不是其家中所用。其并不认识唐义坤,该人也未在其家中出现过。(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排村竹榄村某民房系其房子,2015年5月28日上午9时,其到上述房子内拿东西时,发现一楼大门被从内反锁,其上楼后发现一名4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躺在沙发上,其大喊有小偷,该男子从厕所窗户逃走了,经查看,其家中鸡蛋、辣椒酱、大米等物有减少。(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底,唐义坤租住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泰禾红树林的房子,自2015年2月份起,被告人唐义坤开始拖欠其房租,直至2015年5月10日左右,其向唐义坤催缴房租时,唐义坤告知其等手头的寿山石卖掉后再缴房租,之后其便与唐义坤失去联系,待到5月底,其到该房子查看时,发现唐义坤已自行搬离。平时其收水电费到唐义坤租住的房子查看时,只看到唐义坤随身携带的物品,并未听说唐义坤有收藏爱好。经对照片辨认,证人胡某某确认被告人唐义坤就是租住在其房子的人。(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义坤到案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在第一起盗窃现场提取到手套一个,在第二起盗窃现场提取到口罩一个。(7)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义坤所使用的手机内提取到疑似被盗物品的照片。(8)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唐义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地点经被告人唐义坤辨认无误。(9)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唐义坤的手机通话情况及通话位置。(1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的手套布片及口罩上的DNA是被告人唐义坤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611017。(11)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唐义坤前科情况。(12)被告人唐义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底的某一天晚22时,其到福州市上街镇竹榄村民房,翻过围墙从2楼窗户进入该民房,并在2楼客厅沙发上睡觉,直至次日上午7时离开,后过了一日,其又以相同方式于晚19时到该户人家睡觉,期间还在该户人家煮饭烧水,次日9时,其听到有人回来,从厕所的窗户逃走。其手机照片内的邮票及寿山石都是两年前在福州特艺城购买的,2015年5月中旬被其在福州特艺城路边卖掉。2014年1月份其在长乐打工,居住在长乐市,2015年4月23日其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六凤村附近,具体在哪不记得了。被告人唐义坤当庭供述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卓某某家提取到的手套可能系其做工所用,其于2014年1月份其有伙同他人在长乐市实施盗窃一起,由其同伙入室盗窃台式电脑一台,其在外接应。同时其辩解其手机照片内邮票及寿山石等物是其2015年4月在福州特艺城街边购买,买后不久于4月底在特艺城路边卖掉。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义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唐义坤的辩解可以证实被告人唐义坤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行为,被告人唐义坤关于其未实施该起盗窃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义坤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唐义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义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义坤退赔被害人卓某某、林某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倪文震人民陪审员  卓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李洁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没收财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