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鸿,钱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1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郑作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雪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钱万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鸿、钱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为285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陶香琴审 判 员 黄小玲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