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仁光与青岛市市南区福乐老年公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光,青岛市市南区福乐老年公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404号原告张仁光,男,1947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市市南区福乐老年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光诉被告青岛市市南区福乐老年公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