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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桂芹与马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芹,马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12号原告:宋桂芹,委托代理人:主炳坤,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芹与被告马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力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力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查封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博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