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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5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0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新西里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兴柱,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法定代表人楼齐尧,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号。负责人张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扣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