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段锁平申请执行赵海军、高丽霞、李海飞、雷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锁平,赵海军,高丽霞,雷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段锁平被执行人赵海军被执行人高丽霞被执行人雷树平本院在执行段锁平申请执行赵海军、高丽霞、李海飞、雷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