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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081号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培国。委托代理人袁月龙、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法定代表人王子恩。本院在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