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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艳伟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艳伟,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7日,被告人杨艳伟在乌鲁木齐维斯特温泉假日酒店担任市场拓展部经理。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艳伟得知乌鲁木齐维斯特水疗城美食城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以投资分红的消息后,将此消息告诉了被害人王某某,并征询王某某是否愿意投资。被害人王某某同意投资后,于2014年8月1日将3万元入股乌鲁木齐维斯特美食城,几天后又转账1.5万元作为给杨艳伟的投资入股资金。2014年9月15日,杨艳伟和王某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王某某享有维斯特美食城股份4.5万元。2014年9月23日,杨艳伟到维斯特财务部门谎称入股的3万元票据丢失,自己家中急需用钱,将3万元股金退回,并把王某某转账给自己的1.5万元股金共计4.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2、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艳伟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乌鲁木齐维斯特水疗城要在昌吉开设分店,可以投资入股。之后,王某某同意投资入股10万元,并将10万元交给杨艳伟。2014年9月28日杨艳伟与王某某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享有维斯特水疗城昌吉分店股份10万元。后杨艳伟将10万元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3、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杨艳伟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要购买5万元的维斯特水疗城票,卖掉可以提成,被害人王某某将3万元交给杨艳伟作为购票投资。之后,被告人杨艳伟将该3万元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艳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杜某某、王某、毕某某、魏某的证言笔录、呼图壁县公安局从新疆华娱盛世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调取的参与美食城股份票据、被告人劳动合同书、材料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五家渠市军垦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艳伟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艳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在其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杨艳伟违法所得17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新奇代理审判员  刘东红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