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强发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39号申请人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四路南侧经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强发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扣花,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2月15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749612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州市天明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普瑞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