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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启龙与叶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龙,叶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424号原告陈启龙,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胜兴,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启龙与被告叶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因被告叶胜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