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春贺申请执行柴利、于之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贺,柴利,于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贺,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组5638号。被执行人柴利,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凌源市南街房产楼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于之华,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东街七组。本院在执行张春贺申请执行柴利、于之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利、于之华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王宏来执行员 韩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