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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由张某乙归还张某甲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49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倪 荣 贵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折 钦 国 来自